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岳阳仲裁委员会立案工作,确保仲裁程序公正、高效,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所有仲裁案件的立案工作。
第二章 立案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仲裁请求属于岳阳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4.符合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立案程序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仲裁协议;
3.证明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的材料;
4.有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5.其他与本仲裁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如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的,由值班人员将立案材料直接转交立案受理室。
当事人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的,由值班人员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1.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仲裁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材料是否齐全。
第七条 经初审后,立案受理室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审查以下内容:
(一)仲裁申请书
1.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为自然人
须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须写明当事人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仲裁请求
要求简洁、明确、具体。须明确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损失、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③事实和理由
须写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争议的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对方(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简洁明确、有理有据。
④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落款处均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落款处加盖公章。落款日期:现场提交立案材料当日,邮寄材料寄出日期。
(二)当事人主体材料
当事人不仅要提供本人的身份情况,还须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以证明所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主体材料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国籍公民可提供护照);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主体材料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查询资料;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或者其他信息证明文件(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或者其他公示信息网站查询)。
(三)代理人委托材料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仲裁权限(具体权限中不要使用“诉讼、一审”等法院格式用语)。
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或者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1份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材料等1份。
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公函、执业证复印件。
委托公司员工代理的,应当提交员工身份证明书、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有效期内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授权为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亲笔签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四)证据材料
1.证据目录:须列举证据名称、内容及证明的对象(证明目的);
2.提交证据的复印件。
1)须提交仲裁协议或者合同复印件,现场提交材料的,应当携带合同原件进行核对。
2)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须与所附证据材料相对应。
3)证据目录须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现场提交日期或者邮寄寄出日期。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1.申请人申请立案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准确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送达地址确认书须有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六)书面材料要求
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简易程序的案件提交3份;普通程序的案件提交5份,被申请人人数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份。
第八条 经立案受理室复审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室起草《立案审批表》,并提出立案的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交由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经审批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受理室起草《预交仲裁费用通知书》,财务室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相关缴费凭证。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如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立案受理室应当于5日内将立案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给申请人。
立案受理室向申请人送达立案受理材料并制作《仲裁通知书》后,将案件材料派发给仲裁秘书,由仲裁秘书按照仲裁规则推进后续程序。
第十一条 经立案受理室复审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还须以“请示报告单”的形式经由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向副主任书面报告。立案受理室根据副主任的批示,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文书,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在仲裁立案阶段,如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召开秘书处全体会议讨论。
第四章 财产和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立案受理室应当收到当事人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协助保全相关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须提交2份且落款处须注明“此致岳阳仲裁委员会,转交XXX人民法院”);
2. 提交当事人申请保全函;
3. 案件受理通知书;
4. 仲裁申请书(副本);
5. 证据(含仲裁协议)材料。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材料
1. 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①授权委托书;②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③执业证复印件。
2. 其他代理人: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其他证明材料(如员工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
3. 授权委托事项须包含“授权申请财产(证据)保全”。
(四)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 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证据线索材料
(六)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
第五章 立案收费
第十四条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费用的计算和交纳标准按照本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标准进行预交仲裁费用。未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不予立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