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程序,为仲裁庭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审理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保证仲裁案件质量和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到2人,委员若干名组成。
本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专家咨询会议的会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任期与本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本会聘任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根据案件审理工作需要,专家咨询委员会有权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本会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向仲裁庭提供咨询意见;本会也可以就业务管理、业务拓展和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所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疑难、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并且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难于决断的案件;
(二)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其他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案件;
(四)仲裁活动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
(五)本会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其他案件或者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会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对符合上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或者重要事项,可以决定是否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第七条 仲裁庭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需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以书面方式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庭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案情简介、争议焦点、需要提请咨询的问题等。
专家咨询委员会决定启动专家咨询的,仲裁庭应当接受。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主要采取专家咨询会议、个案专家论证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咨询、听取意见等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 召开专家咨询会议之前,依据咨询的案件情况或者事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并且指定1人为首席专家。
咨询的事项涉及某些特殊专业性问题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以邀请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列席专家咨询会议。
第十条 专家咨询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选定咨询专家后,秘书处应当及时发送通知,告知咨询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以及注意事项等。
咨询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咨询会议召开3日前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可以在专家库中递补空缺的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议就仲裁案件进行咨询的,该案件的仲裁庭应当提交案情介绍材料,仲裁庭组成人员需到会陈述案件情况、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歧意见等。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案情或者通报情况;
(二)与会专家询问有关情况;
(三)与会专家发表意见;
(四)讨论会商;
(五)主持人综合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会议结束后,首席专家根据会议记录拟写专家咨询意见书,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提交仲裁庭。
参加咨询会议的专家应当在专家咨询意见书上签名。
第十五条 如果与会专家在咨询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载明每位专家的意见,经首席专家分析后形成综合意见,并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形成最终意见。
第十六条 就仲裁案件进行咨询的专家咨询会议,由该案件的仲裁秘书负责记录;其他专家咨询会议,由秘书处安排人员记录。
专家咨询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案由、案件编号、咨询事项、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讨论情况以及主持人综合的意见等。
第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家咨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对专家咨询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仲裁庭提出的书面说明理由不予认可的,可以再次向仲裁庭提出意见。
仲裁文书不得援引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裁决的依据。
专家咨询会议记录、专家咨询意见书、不予采纳说明书等应当归入案卷备查。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专家咨询会议召开后10日内作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对咨询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履职考核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咨询专家的报酬在案件处理费中列支。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原则上按照每案其他专家800元的标准支付,首席专家1200元标准支付,若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进行增加。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守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未经本会许可,不得以本会名义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发表文章或者对外授课等;
(三)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名义对本会仲裁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四)严格保守仲裁案件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本人或者其他人员对案件的观点、仲裁庭意见和专家咨询会议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参加咨询会议前,向有关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供过案件咨询的,应当主动回避;其他回避情形参照《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本会通报批评或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岳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