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仲裁庭的组成工作,及时公正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进行审理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岳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受理仲裁案件后,根据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定或者授权的副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二条 仲裁员在本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产生。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并建立“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册”,供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参考。
第三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制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1名。
第四条 合议制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各选定1名,也可以委托授权的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的,由本会从“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册”中按序号依次轮流指定,特殊情况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指定仲裁员。
独任制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的,由本会从“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册”中按序号依次轮流指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