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岳阳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履职程序,提高主任会议议事决策效率和质量,根据《岳阳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条 主任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未参加会议的主任会议成员可以就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条 主任会议原则上以会议形式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会签等形式。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对本会章程和仲裁规则进行修改,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决定新一届本会组成人员或者届中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的提名;
(三)提出仲裁员聘任、解聘和除名的提案;
(四)决定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
(五)决定办事机构设置和变更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主任会议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包括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资料、会议通知、记录、会议资料归档等等。
第六条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