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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以及《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一、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申请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简言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只能向其提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不得径行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三、提交材料清单

(一)协助保全相关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2份且落款处须注明“此致岳阳仲裁委员会 转交XXX人民法院”)

  2. 岳阳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出具的《提交当事人申请保全函》

  3. 立案通知书

  4. 仲裁申请书副本

  5. 证据材料一套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法人: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材料

  1. 律师/法律工作者:①授权委托书;②事务所公函;③执业证复印件

  2. 其他代理人: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其他证明材料(如员工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

  3. 授权委托事项须包含“授权申请财产保全”

(四)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

(五)财产线索材料

(六)担保材料



       注:仲裁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执行,岳阳仲裁委员会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相应法院转交保全材料,不承担保全失败的后果。如需了解保全程序的进度,请自行联系相应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