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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执行指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一、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二、提交材料清单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如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副本等。

  3.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仲裁协议。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5. 仲裁文书送达证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须向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关送达证明。

  6.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7.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