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
为了便于您在仲裁过程中正确把握行为预期,做好防范和承受仲裁风险的心理准备,现将可能发生的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视为对仲裁协议效力无异议。
二、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不明确具体的,仲裁庭将不予裁决。当事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超过《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期限,本会及仲裁庭将可能不予受理。
三、同一类仲裁案件,由于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事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不同,仲裁裁决的结果可能不同。
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五、证据材料要清晰可辨,要注明证据来源和拟证事实,因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鉴定材料不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仲裁庭有权决定不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鉴定、现场勘验和仲裁庭取证负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经仲裁庭通知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反请求的,仲裁费用按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给予部分退回或者不予退回。
当事人经催告不交纳或者不补交仲裁费用,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反请求。
八、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影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九、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有被撤销或者有不予执行情形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十、当事人主动与仲裁员私自接触或者请客送礼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十一、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方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您对上述提示须引起足够注意的同时,还务必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本会仲裁程序将以此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