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 仲裁协议书
1.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
2. 当事人以其他书面形式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3.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当事人协议选定“岳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分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5. 当事人协议选定岳阳市仲裁机构的,或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岳阳仲裁委员会的表述,均视为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仲裁申请书
1. 当事人基本信息:名称、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法人)、住所、联系方式。
2. 仲裁请求:如需请求利息、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化的金额,须注明:①计算起、止日期;②计算标准(详尽的计算公式);③暂计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的数额。
3. 落款:须申请人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日期为申请当日)。
三、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
(1)律师/法律工作者:①授权委托书;②事务所公函;③执业证复印件
(2)其他代理人:①授权委托书;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其他证明材料(如员工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等)
四、证据材料
1. 提交证据材料请制作证据目录或证据清单,并将证据按目录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2. 证据目录须列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内容/目的。
注:1. 仲裁申请书份数:标的额30万元以下的案件提交3份,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提交5份,被申请人人数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份。
2. 证据材料份数:标的额30万元以下的案件提交3套,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提交5套,被申请人人数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套。
3. 以上材料中的仲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目录等可以参考本会的格式文本(点击“示范文本”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