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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常 识


一、为什么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除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是国际民商事领域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行做法。

1.公正独立。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权威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仲裁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中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172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截至2023年4月17日)。   

3.意思自治。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自主权,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哪个仲裁员解决纠纷,均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仲裁审理方式和仲裁期限等。

4.方便快捷。仲裁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2-4个月内结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对案情简单的案件也可以当天受理当天结案。既可以采用裁决方式结案,也可以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5.开庭不公开。仲裁开庭审理但不公开进行,目的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声誉,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当事人约定公开开庭的,从其约定。

6.专家裁判。仲裁机构聘有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其他来自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从而保证了各类民商事纠纷都能够由相应的专家进行审理。专家断案有利于保障仲裁的质量和高效。

7.费用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且程序简便、灵活,审理周期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更为经济。

 

二、为什么要选择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1.依法设立岳阳仲裁委员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6年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湖南省司法厅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

2.品牌形象岳阳仲裁委员会秉持公正、廉洁、便民、高效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岳阳仲裁委员会注重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创新,已树立了快捷、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品牌形象。

3.优秀团队岳阳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一支公道正派、由法律、经济贸易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员有来自高等院校法学院的院长、博士生导师、知名教授以及法学博士,有曾经担任30年以上审判员工作的人民法院法官,有从业10多年到20年以上资深的执业律师,有熟悉法律知识,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房地产、金融、贸易等实际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岳阳仲裁委员会还拥有人员精干、工作高效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岳阳仲裁委员会自设立以来,已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数千宗,仲裁质量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了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4.素质拓展岳阳仲裁委员会每年都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庭外拓展训练,强化仲裁实务培训和仲裁理论研讨以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5.发展目标岳阳仲裁委员会将始终奉行“公正、廉洁、便民、高效”的宗旨,立足岳阳,面向全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提请仲裁的纠纷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

(2)主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2.常见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利润分配合同、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3.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四、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取得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1.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既选择仲裁,又同时选择向法院起诉的,属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条款或请求仲裁的协议书格式

为保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有效实现,岳阳仲裁委员会特别提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加入如下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示范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条款(示范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或者因侵权行为发生纠纷,当事人如果愿意将该纠纷提交仲裁,可以签订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示范

 (甲方)(乙方)因 (合同/事由) 发生的纠纷,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章)后生效。

3.无效仲裁协议

无效仲裁协议有几种情形,但最多见的情形是“约定不明”,如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属于无效仲裁协议。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制度,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诉讼,因此,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不能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

4.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有哪些好处

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体现了合同签订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增强了合同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二是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三是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即可以顺利进入仲裁程序,及时解决纠纷。

 

五、仲裁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应递交下列文件资料

        (1)仲裁协议;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4)相关证据及副本;

        (5)其他有关资料。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文档。

        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电传、邮政编码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

        (4)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3.仲裁申请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同时,将《应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六、仲裁费用

1.预交仲裁费用

当事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时应当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

2.仲裁费用的承担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七、仲裁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调解、和解

双方当事人对纠纷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调解。仲裁庭认为调解不成时,也可以停止调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书。经调解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可以不写争议事实和理由。

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者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继续仲裁程序并及时作出裁决。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意见、观点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以及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仲裁庭的组成、开庭与否、仲裁期限等均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进行,不受《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限制。

2.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是否可以申请调解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双方愿意在岳阳仲裁委员会主导下调解的,可以在仲裁程序之外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补充签订仲裁协议书,办理仲裁立案手续,并请求岳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调解协议书的结果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写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八、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执行是执行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仲裁裁决的内容按要求确保得到实现的行为。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对当事人及各有关方面发生了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并依法具有保证实现的强制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一方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裁决的执行具有哪些特点

(1)执行作为一种程序,只有当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才可能开始执行程序。当事人自动履行了裁决内容,将不产生程序意义上的执行。

(2)仲裁裁决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被执行主体是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仲裁机构本身没有执行权。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通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才发生的行为。仲裁机构不是申请执行的主体,人民法院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也不会主动执行。

(4)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生效的裁决是带有强制性的司法行为。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既可以执行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的行为,又可以执行其财产,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手段,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内容得以实现。

4.仲裁裁决执行的意义

第一,执行是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有效方式。

第二,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可靠保障。

第三,执行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