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员报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酬,是指按基数计发给仲裁员的办案报酬。本着按劳分配、以收定支的原则,实行办案取酬、多办多取、办理公益性以及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予以奖励的仲裁员报酬制度。仲裁员未办理仲裁案件,不计发报酬。
第三条 仲裁员办案报酬按每宗仲裁案件受理费的30%计发,受理费在2000元以下的,每案仲裁员报酬由本会补足到600元。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同一人而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为多人的或者多宗仲裁案件合并审理的,仲裁庭组成人员相同,以实收受理费总额为计发基数,其中,实收受理费总额为5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实收受理费总额全部作为仲裁员报酬;实收受理费总额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仲裁员报酬为定额5000元;实收受理费总额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仲裁员报酬为定额6000元;实收受理费总额为20000元以上的,按实收受理费总额的30%计发仲裁员报酬。
仲裁员个人报酬每案不超过100000元。
第四条 开庭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员报酬按标准报酬总额的10%支付,裁决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员报酬按标准报酬总额的70%支付。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员报酬按标准报酬总额的50%支付。
第五条 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而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仲裁秘书承担,仲裁员在调解书上签字,收取的受理费在2000元以上的,按件计发仲裁员报酬,每件报酬600元。
第六条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报酬分配比例为首席仲裁员占酬金总额的50%,另2名仲裁员各占20%,仲裁秘书占10%。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报酬分配比例为独任仲裁员占酬金总额的90%,仲裁秘书占10%。
第七条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仲裁员报酬在每宗仲裁案件结案后6个月内支付。
仲裁员取得报酬,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重新仲裁的案件,由原仲裁庭仲裁的,不另计报酬。由新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的,原仲裁庭组成人员不计发报酬,已支付原仲裁庭组成人员报酬的,全额予以收回。新组成的仲裁庭报酬支付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按照本会仲裁规则回避或者退出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不计发仲裁员报酬。
第十一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不计发仲裁员报酬,已支付报酬的,全额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仲裁员报酬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表,经本会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核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岳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