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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管理办法


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会仲裁员队伍的管理,规范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树立仲裁员队伍的良好形象,公正、高效、专业地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岳阳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仲裁员的聘任

第二条  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仲裁暂行规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相应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暂行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具备办案能力;

(三)身体健康、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第三条 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需填写仲裁员申请表,提供学历、资历、职称、学术成果等相关材料,所提供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仲裁员申请表须本人签名,并由本人工作单位或其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  仲裁员任期五年,随本会每届委员会届满任期终止。委员会届内聘任的仲裁员,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当届委员会届满之日止。委员会换届后,由新一届委员会重新聘任仲裁员。新一届委员会将根据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五条  凡聘任的仲裁员,由本会发放仲裁员证。

仲裁员证是仲裁员从事仲裁业务活动的身份证明,不得用于与仲裁业务无关的事务,仲裁员应当妥善保存,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报告秘书处。

第六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建立首席仲裁员队伍。首席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情况在仲裁员名册中选择指定,主任也可以授权秘书长进行指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仲裁员优先指定:

(一)在本领域专业造诣高,办理仲裁案件经验丰富,所办案件质效优、口碑好;

(二)公正公平、认真勤勉,办案效率高;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评为优秀仲裁员或其它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  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仲裁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办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活动中独立发表意见,不受非法干涉;

(三)获得办案报酬;

(四)因履行职务业绩突出获得奖励;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仲裁法学研究等其他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提出辞聘;

(八)法律、本会《章程》、《仲裁暂行规则》等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仲裁员应诚信、勤勉、具备办案能力,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本会《章程》及《仲裁暂行规则》等其他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公正、审慎、高效地办理案件;

(三)宣传岳阳仲裁,维护本会声誉;

(四)披露本人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保守仲裁秘密和仲裁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六)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本会管理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七)因联络方式等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工作、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较长时间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

(八)法律、本会《章程》、《仲裁暂行规则》等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诚信义务:

(一)违反《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谋求当事人的选定或主任指定的;

(二)未依照《仲裁暂行规则》履行披露义务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的;

(二)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发表意见、不认真审查仲裁裁决的;

(三)违反《仲裁暂行规则》致使案件审理超审限满2个月,或者超审限的案件满3件的;

(四)违反《仲裁暂行规则》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仲裁文书等审理活动变更或迟延满3次,或迟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

(五)拒绝在开庭笔录、合议笔录、材料清单上签字的;

(六)将制作仲裁文书的职责委托给仲裁庭、仲裁秘书以外的人的;

(七)其他违反《仲裁暂行规则》,不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

(一)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经验的;

(二)缺乏庭审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 

(三)缺乏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

(四)不能按本会要求制作裁决或提供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的。

 

第四章  仲裁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仲裁员的培训一般以集中授课、专题研讨、仲裁员沙龙或者年会等形式进行。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与集中授课的,经本会同意可以采取学习培训课件和资料的形式进行。

未按要求参加并完成培训的,本会不予指定办理案件。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每年度对仲裁员进行考核。对仲裁员的考核应坚持全面、公正、客观原则。仲裁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主动辞聘。

第十四条  仲裁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仲裁委员会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和办案效果等情况;

(三)办理的案件有无因仲裁员原因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情况;

(四)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活动情况;

(五)为本会发展做出其他贡献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仲裁员,暂不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指定办理案件。本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予以请退或者解聘。

 

第五章  仲裁员的奖惩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优秀仲裁员评选制度。每年度根据实际,由本会综合考核仲裁员基本工作业绩、现实表现,结合评议结果,评选出5%—10%的仲裁员授予优秀仲裁员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不予续聘: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不参加本会仲裁员培训,缺乏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三)仲裁员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未通知本会、或其他原因无法联络达3个月以上的。

仲裁员未被续聘,其在聘任期内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无故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的;

(三)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四)违背仲裁员独立、公正立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或者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或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或变相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或提出具有明显诱导性问题或表现出其他偏袒倾向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仲裁文书上签字的;

(五)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六)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者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好处和利益行为的;

(七)审理迟延,情节严重的;

(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和本会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违反《仲裁暂行规则》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在审理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十一)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被解聘的,本会应给予书面通知并收回《仲裁员证》。被解聘的仲裁员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

仲裁员被解聘的,不得继续审理未结案件,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其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如有证据使本会有理由怀疑其存在违反《仲裁暂行规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解聘但需要查证核实之情形,由秘书处进行调查。秘书处有权要求该仲裁员就需要澄清的事实给予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

秘书处调查期间,该仲裁员暂时不能办理新的仲裁案件,审查核实后排除怀疑的,该仲裁员可以办理仲裁案件;经审查核实,怀疑的事实成立的,本会将予以解聘。

调查期间,其正在审理的案件暂停审理,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投诉仲裁员的,本会应予以登记并告知仲裁员,仲裁员在接到本会转送的投诉后,应当认真对待并作出说明。

本会应当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作出是否成立的结论并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内部管理规范,由岳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不构成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