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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务 | 物业服务合同中仲裁条款对业主的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某小区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35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岳阳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部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向岳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有业主收到应裁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主体并非业主本人,其中的仲裁条款自然不能约束业主,进而认为双方争议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那么,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业主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939条和第944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案涉《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及于业主,即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根据仲裁条款对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提起仲裁。

至于本案仲裁条款本身是否有效,根据《仲裁法》第16条之规定,合同中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可认定该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享有管辖权,而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第35条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上述要件,应属合法有效,其中明确选定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享有管辖权。

三、普法提醒

实践中,很多被申请人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十分困惑,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留意,事后发生纠纷也不承认该条款效力,认为相关纠纷应交由法院处理,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则至少在形式上已经明确表明双方选择了仲裁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而仲裁管辖权具有排他性,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即使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审慎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

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系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业主并非合同签订主体,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自然也及于业主。因此,业主应积极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消极应对而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来源:岳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作者: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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