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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务 | 岳仲办案手册之送达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及《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整理并总结出如下送达规则。

一、送达地址

1.当事人已作地址确认,以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①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的地址,电话录音内容应导出并制成书面文字记录,短信或微信内容应截屏打印,存卷备查。

2.当事人未作地址确认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裁、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导致无法确认其送达地址的,以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合同、往来函件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

②合同未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自己的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③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④依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最新、最准确的送达地址、电话等联络信息,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

 

二、直接送达

1.直接送达的对象:①当事人本人;②委托代理人;③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④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直接送达的方式:①直接送到当事人住所地;②通知当事人来领取;③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地方直接送达。

3.受送达人到达本会拒绝签署送达回证,送达人记明情况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4.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当场拒绝接收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两种方式)①邀请当事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把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

1.邮寄地址参照前述第一项“送达地址”中的相关地址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受送达人未返寄送达回证,以EMS官网查询信息为准

3.第一次邮寄文书当事人签收了的,此后的程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人签收的,视为送达。

4.当事人作过地址确认,但拒绝签收或者要求退回邮寄的文书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送达人,导致当事人未能实际接收文书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四、电子送达

1.适用前提:①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②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接收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2.采用短信、微信送达的,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将短信、微信送达内容拍照存卷备查。

3.电话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裁决书、调解书外,可以采用电话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五、公告送达

1.适用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的两种方式:①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②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4.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5.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应裁文书,应当说明仲裁申请书要点,选定仲裁员期限、答辩期限及逾期未选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开庭文书,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附:送达地址确认书.doc




      来源:岳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撰稿: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