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不应执行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