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但未终止(解除)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病假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以及提供虚假、伪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领取病假待遇的;
8.违规办理停薪留职的;
9.违规选派、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
10.其他需要纳入排查整治的情形。